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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91个城市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了!

发布时间:2016-08-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75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全国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国税办税大厅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业务量激增,鉴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服务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具有全天开具发票的需求,往返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十分不便,而且住宿业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场所,因此,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81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待总结试点情况后再考虑扩大试点范围。

哪些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自20168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者发生其他应税行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去国税办税大厅代开专用发票。但是如果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必须向地税局申请代开。

(二)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即单份专用发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为9999.99元。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应缴纳税款,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连同其他应税收入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试点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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