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者发生其他应税行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去国税办税大厅代开专用发票。但是如果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必须向地税局申请代开。
(二)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即单份专用发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为9999.99元。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应缴纳税款,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连同其他应税收入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试点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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