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我司是一般纳税人,我司购买零售的食品等,也不能开具专票吗?还是本文主要暗含是针对不能开具给个人?
2、现在商业企业向我司开具了食品专用发票,我司可以抵扣吗?
专家回复: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贵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如果自商业企业购买食品等,商业企业可以开具专票,但贵公司购入的货物如果属于暂行条例 第十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所谓“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是指商业企业零售的对象如果为个人的,商业企业不得开具专票。
2、商业企业向贵公司开具了专票,贵公司也不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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