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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规范

发布时间:2016-04-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181
 一、设立登记

(一)“一照一码”企业补充信息采集

【业务描述】

国、地税一方税务机关采集“一照一码”企业补充信息后,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以下简称金三系统)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推送采集信息。

【报送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注意事项:“国地管户类型”必须选择为“国地共管”,否则无法推送到对方。

【办理规范】

1.受理

受理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信息采集

纳税人首次上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受理方税务人员在金三系统中录入补充采集信息,并将“国地管户类型”选择为“国地共管”,完成设立登记操作后,金三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已经向对方税务机关生成了纳税人信息,成功启动管户分配流程”。另一方税务机关通过金三系统“岗位待办任务”选取对方税务机关推送的补录信息,进行“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按要求进行税(费、基金)种认定。

3.查询

双方税务机关可通过金三系统“国地税联合办证和共管户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对方税务机关推送的登记信息。

4.归档

纳税人办理补充信息采集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归档管理。对方税务机关需要核查、调取时,受理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注意事项:社会组织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需要进行证件发放。受理方税务机关当场向纳税人打印发放加盖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变更登记

【业务描述】

国、地税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由国、地税机关共同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后,金三系统自动变更另一方税务机关纳税人信息。国、地税联合变更登记不包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情况。

【报送资料】

(一)“一照一码”企业信息变更(通过工商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传递数据)

1.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社会组织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1.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

2.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规范】

1.受理

受理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录入变更信息

受理方税务人员将纳税人变更信息录入金三系统,金三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对方税务机关纳税人信息已变更”。另一方税务机关可通过金三系统“国地税联合办证和共管户信息查询”或“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清册[综合查询岗(通用)”模块查询对方税务机关推送的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登记内容,若涉及变更经营范围、国标行业或登记注册类型等项目的,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进行税(费、基金)种认定、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或管户分配。

3.发放

社会组织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收缴旧税务登记证件。

4.查询

双方税务机关可通过金三系统“国地税联合办证和共管户信息查询” 或“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清册[综合查询岗(通用)”模块查询对方税务机关推送的变更登记内容。

5.归档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归档管理。对方税务机关需要核查、调取时,受理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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