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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代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736

 

税总函[2016]1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201651日起,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征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为进一步做好代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地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对设在产权交易大厅或政务中心的不动产交易税收代征场所,要根据纳税人办理业务量的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增加办税窗口和办税人员,以便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地办税。

二、加强协作保障业务顺利开展。地税机关要切实担负起代征工作的主体责任,国税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在2016425日至510日期间,国税机关要指派专人到现场做好税控装置发行、开票软件安装、相关测试、模拟操作、开票及税款征收等业务支持工作。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好系统操作、税款代征和发票代开工作。

三、领导坐镇现场指挥。2016510日前,在系统测试、模拟开票和税款征收初期,省级和市级地税局局领导尤其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监测的90个城市(见附件)地税局局领导必须亲临现场,统筹指挥协调,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代征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立先收后办机制。设置在地税机关的不动产交易税收代征场所,特别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监测的90个城市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办税窗口并配齐工作人员。各代征场所应加强导税服务,在明显位置公示办税指引。当纳税人过度集中时,不动产交易税收代征场所要先行收取纳税人资料,并加班办理。办结后主动通知纳税人前来办理后续事项。对不能到现场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发票寄送给纳税人。

除上述重点监测的城市外,各省可根据不动产交易业务量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重点监测的范围,合理调配办税资源,完善服务措施,确保办税顺畅。

国家税务总局

201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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