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税收法规 更多菜单 Men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7-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600

国税发[2002]9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行为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资产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在其收购、承接和处置的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权受让或出让行为,可以报请审核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资产公司在其收购、承接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范围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的应税行为,即对不属于第一条范围的股权受让或出让行为,仍应按规定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办理股权受让或者出让免税事项,由资产公司提交申请报告和所应附的证明文件和材料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下文,由你局送达当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执行。

资产公司应当在报告中说明从银行不良债权到现有资产形态的形成过程和受让或出让股票的数量、价值金额,并附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股权受让方、出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

  受让方和出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股权资产属于其收购、承接和处置的银行不良资产范围内的相关材料。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2002-7-23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