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23号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广东横琴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5]8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香港居民,是指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例规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所称澳门居民,是指根据澳门特区政府第8/1999号法律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4日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