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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815

 财税【201423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广东横琴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5]8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香港居民,是指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例规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所称澳门居民,是指根据澳门特区政府第8/1999号法律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11日起至202012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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