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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03-3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436

 税总函【201612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15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18日 

       相关链接:“营改增”在即,为何还出营业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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