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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要闻

发布时间:2005-11-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598
    一、2005年6月3日,经国家税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二、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具体对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监督管理、备案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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