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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纳税筹划

发布时间:2005-11-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384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企业加强成本费用支出的筹划管理和控制,不仅可降低成本费用、减少资金支出,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可以合理合法地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取得节税利益。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针对将要发生的业务,通过比较业务的不同执行方式和过程,选择最优的方案,使企业因该项业务引起的纳税支出最低。纳税筹划不同于避税,更不是偷税,而是在多种合法方式中选择了纳税最少的一种方案,企业选择的是不同的业务过程,不同的业务过程才产生了不同的纳税负担,企业对不同业务及过程的选择,是其法定的权力。成本费用的纳税筹划按企业资产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存货筹划、折旧筹划、费用筹划三个方面。
    一、存货筹划
    企业存货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税法允许纳税人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因此,企业应根据所处的经济环境及自身情况,提前预计各种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选择最有利于企业降低纳税负担的计价方法。一般情况下,材料价格的长期趋势是上升的,后进先出法可以使计入当期销售成本的存货成本相对较高,企业当期利润低,可减少所得税支出。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减免期,如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等,选择先进先出法,一是以较低的材料价格计算产品成本,二是以较低的产品成本计算所销产品的销售成本,从而尽可能地增大免税期的利润,获得更多的所得税减免额。免税期过后可根据情况,申请改用其他方法。年应税所得较低的企业,税法规定低于10万元税率为27%,低于3万元税率为18%。如果企业规模较小,预计利润额不大,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这主要是因为加权平均法可以使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成本较为均衡,也使计入销售成本的产品成本较为均衡,这样材料和产品成本的高低变化,就不会造成利润额大幅度变化。较为平稳的利润额,可以让企业负担较低的纳税支出。企业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研究,收集准确的信息,对以后年度的物价趋势及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才能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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