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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减免税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498

税管函(2015)76号

(2014年7月24日税管函〔2015〕7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取消商务系统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减免税管理系统》“项目统一编号”的填报规则进行了调整。在实际执行中,有海关反映按新填报规则录入项目统一编号后,出现逻辑监控错误,无法正常申报。

鉴于目前电子口岸QP系统和H2010减免税管理系统对减免税备案项目统一编号的逻辑检控规则,为便于操作,经研究,现将《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备案申请表“项目统一编号栏”填报规则调整如下:

(一)“项目统一编号”由主管海关确定,标识方式及构成如下:

××××      ××××   ××××    ×××

项目审批部门代码     年份   主管海关代码   顺序号

其中,由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批复企业设立(增资)事项的,项目审批部门代码仍填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年份按照海关接受企业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时间填报。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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