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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鉴证不是强制代理

发布时间:2005-10-3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895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日公布实施以来,许多纳税人发现,财产损失项目的税务审批必须先经中介鉴证,企业由此多支出了一笔鉴证费用。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始抱怨:在找税务机关之前必须找中介,这不是强制代理吗?
  据了解,《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对于这样的规定,一些企业财务人员说,过去没有请过代理,都是企业自行申报财产损失,税务机关履行程序办理审批就了事,企业根本不用额外花钱。现在不找中介鉴证,税务机关就不批准,这不是又在搞强制代理吗?
  对于企业的抱怨,一些中介机构的专家解释说,《办法》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前置并非强制代理,相反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财产损失出具鉴定意见书,对纳税人规避纳税风险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专家认为,财产损失鉴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企业办税人员可能限于专业水平和未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税收法规的情况下,在申办审批时,往往容易出现差错,而导致违规处罚。如果纳税人办理了财产损失鉴证,则可以避免或者减少这方面的风险。因为如果鉴证有错,则应由鉴证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可以避免一定的处罚风险。另外,税务机关在鉴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也可使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从而有利于纳税人尽快拿到批件。
  专家还表示,由客观公正的中介出具鉴证,也是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甚至可以避免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这个角度看,财产损失鉴证是维护纳税人权利的举措,也是现代依法行政的发展方向。
  税务部门的官员则表示,把财产损失鉴证设为审批前置,与强制代理更是两码事。《办法》要求纳税人在申办财产损失时应当附报注册税务师的鉴证,至于委托哪一个事务所鉴证,完全尊重纳税人的意愿。如果税务机关强行向纳税人指定事务所,或者擅自设立鉴证前置业务,那才可以称为强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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