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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地税局联合发文对全省从事税务代理行业业务资格进行明确

发布时间:2005-10-2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813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辽宁省税务代理业务市场,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于05年3月17日联合发文,对全省从事税务代理行业业务资格进行了明确。文件指出:
    一、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领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涉税鉴证类业务,各级税务机关也不能受理其代理的涉税业务。对未加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制发的“辽宁省执业注册税务师专用工作名章”和未加盖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印章的所有涉税文书,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认可。
    二、全省愿意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和涉税鉴证类业务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须向辽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
    三、今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全省具备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的名单,并对其遵纪守法情况、执业等级评定情况一并向社会进行公示,以加强全社会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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