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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6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

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现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161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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