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跨市州总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就地预交汇算清缴
省内跨地州市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分配、预算管理及税收征收管理授权省级国税地税制定,不适用跨省市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我省规定,在省区域内跨市(州)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包括市(州)区域内跨省直管县(市)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以下称为“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总分机构企业应纳税额,按月或按季就地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由总机构汇总各分支机构企业预缴所得税。年终清算时,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已汇总预缴的税款后,多退少补,多缴或少缴的税款均通过中央和省级金库所得税收入办理补缴和退库。
根据以上规定,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所得税,也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如注册在某市的甲企业分别在省内A市、B市、C县设立分支机构,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在所在的市县预缴企业所得税,也不汇算本分支机构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甲企业在某市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汇算,当然预缴汇算的范围包括各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及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地要求就地预交或者汇算,应根据本文规定说明,并提供总机构预缴、汇算的申报资料对其说明,万不可应要求预缴或者汇算并交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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