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之企业合并中涉及的当事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所指的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根据该文件规定企业合并当事方涉及四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废止。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新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涉及的当事方由四方改为了三方。
前后对比如下:
通过对比新旧文件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过与被合并方的股东通过协商、协议等各种方式将被合并方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给合并方,被合并方主体消失,至始至终合并方的股东处于幕后操作,表面上看起来吸收合并涉及的当事各方为合并方、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股东三方。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是原有的公司各自进行清算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如此一来,新设合并各方就涉及到合并方及其股东、被合并方及其股东四方。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本规定,是否意味着新设合并中的合并方及其股东是否不需要进行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一条将企业合并方的股东去掉究竟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呢,是否新的规定没有考虑新设合并情况,还是出于什么考虑呢?值得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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