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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礼品”发票不如不要发票?两节快到了,这个问题得弄清楚!

发布时间:2015-08-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阅读数:1472

企业有“礼品”发票不如不要发票?两节快到了,这个问题得弄清楚!

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同时实务中,“礼品”发票肯定不是专票,也就没法抵扣

税负:19%左右(17%和附加税)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确定销售额:即采购价。

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业务招待中的礼品,需要代扣代缴20%

税负:20%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

税负:最多只能扣除60%,也就是说最多抵税15%60%*25%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

一句话:企业有“礼品”发票不如不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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