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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出“贴心”新政 7种情形逾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可延期

发布时间:2015-06-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475

税总出“贴心”新政 7种情形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可延期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决定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于特殊原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又没有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可在20157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退(免)税。

上述所说“特殊原因”包括: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此外,公告还决定,把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核准事项,由省国税局下放至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税局,并规定核准工作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采取措施,密切监控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情况,并抽查部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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