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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产,是否有纳税义务?

发布时间:2015-06-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086

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产,是否有纳税义务?

夫妻俩拥有两套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现夫妻协商,把两套房产分为每人一套。也就是说,每套房产的一半要赠与对方,两本《房产证》上两个人的名字,每本要变成一个人的名字,产权归一个人所有。那么,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是否有纳税义务?

不需要缴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属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因此,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不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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