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汇总了有关地区上报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工具名单,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
2.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明确符合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解读如下: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的有关规定,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由所在地的省国家税务局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认定,省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的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发布。经汇总各地上报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将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24家及运输工具107个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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