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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用好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

发布时间:2005-10-1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038

                                   2005年10月10日        星期一       
 基本资料:某企业2003年度的销售收入为500万元,企业当年账面列支广告费6.5万元,税法允许扣除10万元,企业还差3.5万元未达到扣除限额。企业当年账面列支业务宣传费5.5万元,税法允许扣除2.5万元,超过限额的3万元就要纳税。问,该企业应如何筹划以避免对这3万元纳税?
 政策解读: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
 筹划分析:从宣传的角度讲,由于两项费用具有可替代性,这就为企业进行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应充分利用好两者的扣除限额,在费用支出前进行筹划。企业可以在事前就将业务宣传费超支部分,通过做广告转化为广告费支出,此时,广告费用变为9.5万元,业务宣传费用变为2.5万元,均未超过二者允许扣除的限额,这样就可以为企业减少税收成本支出。
 筹划结果:通过事前将业务宣传费超支部分的3万元转化为广告费支出,这3万元也可以扣除了。
 特别提示: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 广告费扣除比例要高于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仅为5‰,而广告费的扣除比例为2%。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按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据实扣除广告支出。特殊行业的广告费可全额据实扣除,如从事软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2) 广告费有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优惠,而业务宣传费无此特点。企业在考虑这两项费用支出时,应有所侧重,充分利用广告费的优惠空间,用足广告费限额和无限期结转的优惠,给业务宣传费的限额留出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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