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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发布时间:2014-10-2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7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微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通知同时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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