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4日 星期二 |
基本资料:某旅行社2002年10月份组织团体旅游,收取旅游费共计300000元,其中组团境内旅游收入140000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共计60000元;组团境外旅游收入160000元,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100000元。试计算该旅行社的应纳营业税情况。 |
筹划分析: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或境内旅游,无论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待,应以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门票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旅行社组织团体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共计60000元可以扣除,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100000元也属于可以扣除之列。因此该旅行社10月份应纳营业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额=(140000-60000+160000-100000)×5%=7000(元) |
筹划结果:经过筹划,用可扣除的费用冲抵了旅行社的收入,避免了不必要的纳税。该旅行社10月份实际只需缴纳营业税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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