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日 星期六 |
基本资料:某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12月份,该餐厅饮食业收入为10万元,娱乐业收入为2万元,(税务机关认定该娱乐业适用税率为20%)。问,该餐厅应如何进行核算才可减轻税收负担? |
筹划分析:该餐厅经营饮食业,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项目,适用税率为5%,而娱乐业也属营业税中的项目,适用税率为20 %。因此,该餐厅的经营方式属于兼营不同税目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以采取两种核算方式,一种是不分别核算,另一种是分别核算。 方案一,不分别核算。 应将饮食业与娱乐业的全部收入,按娱乐业的税率20%交纳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为 (10+2)×20%=2.4(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 饮食业按服务业项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为 10×5%=0.5(万元) 娱乐业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为 2×20%=0.4(万元) |
筹划结果:该餐厅应选择将饮食业与娱乐业的收入分别进行核算。分别核算比不分别核算可以少交纳营业税1.5万元(2.4-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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