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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营改增6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4-05-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531

    4月30日电(记者高立、韩洁)财政部30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将适用两档税率。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通知》,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通知》还指出,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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