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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夫妻房产证“加名税”终止 说说契税这个恶税

发布时间:2014-01-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阅读数:2008
 

11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算是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更进了一步。

早在20117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因涉及夫妻财产分割,不少地方税务部门据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若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就须缴纳契税,这一“加名税”遭到舆论的强烈质疑。在民意压力下,财政部、国税总局一周之后发布通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才最终平息风波。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大家可能还记得有个营业税,是资产转移由财产出让人缴纳的,这样的话在中国转让房地产,出让人要交营业税、受让人还要交契税。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具体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按规定要缴纳契税。

契税是怎么来的呢?我国契税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当时规定,凡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立有契据者,每一万钱交易额官府征收四百钱即税率为4%,其中卖方缴纳3%,买方缴纳1%。北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开始征收印契钱(性质上是税,只是名称为钱)。这是不再由买卖双方分摊,而是由买方缴纳了。并规定缴纳期限为两个月。从此,开始以保障产权为由征收契税。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等产权变动都征收契税,但税率和征收范围不完全相同。如清初顺治四年(公元1648)规定,民间买卖、典押土地和房屋登录于官时,由买主依买卖价格,每一两银纳三分(3%)。到清朝末年,土地、房屋的买卖契税税率提高到9%,典当契税税率提高到6%。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4年颁布契税条例。规定税率为:买契9%,典契6%。另外,还有一些免税规定:官方、自治团体和具有公益性的法人在买卖、典当土地房屋时免纳契税。1917年,北洋政府将税率改为买契6%,典契3%,各省征收附加税,但以不超过正税的1/3为限。

1927年国民政府公布验契暂行条例及章程,将契税划归地方收入。1934年国民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通过了《契税办法四项》,要求各省整理契税,规定买契6%,典契3%为税率高限,附加税以不超过正税的一半为原则。至此,契税税率在全国统一起来。1940年,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暂行条例》,将税率改为买契5%,典契3%1942年修改《契税暂行条例》,将税目扩大为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后又增加了分割和占有两个税目。由于契税是以保障产权的名义征收的,长期以来都是纳税人自觉向政府申报投税,请求验印或发给契证。因此,契税在群众中影响较深,素有“地凭文契官凭印”、“买地不税契,诉讼没凭据”的谚语。可见,契税完全代表了封建统治者的优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田产地业交易契约,没有官府凭验视同废纸!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1954年财政部经政务院批准,对《契税暂行条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对公有制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征收土地契税也就自然停止了。

改革开放后,我国重新调整了土地、房屋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房地产市场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9777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24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1日起开始实施。看来契税是继承了封建糟粕。  

从契税实际效果既发挥的作用上讲,首先是重复征税,一项交易既向转让人收营业税又向受让人收契税实属罕见,其次是契税阻碍了房地产的交易成本,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遵旨,阻碍资产的流通就很难充分发挥资产的价值,物难尽其用。特别是目前大多数人买不起房,营业税、契税在其中的作用不小,营业税是价内税,开发商加在房价内,总房价的5.56%要购房者出,你买了房子,受让不动产,要按房价的3%交契税,只有这两项就是8%还要多。

 

总的看来,契税是一个恶税,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应该全面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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