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的具体判定标准。
据市地税局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公告》颁布后,上述文件中“密不可分”收入的界定得以明确。首先《公告》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其次《公告》列明了具体条件,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同收取价款。
解读文件,《公告》中提及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有关规定,这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只能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而为产品售后、维护、升级等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允许与技术转让合同混同,必须单独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已超出了技术转让必要的技术服务与指导事项,与技术开发并无紧密关系。
市地税局最后提醒,《公告》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公告》规定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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