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石油行业实行汇总纳税,而又不适用一般企业跨地区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加上中石油、中石化子公司、分公司汇总纳税的规范性文件变化大,时间跨度长,因此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一直是困扰甘肃企业及甘肃执业税务师的一个问题,为便于相关企业执行,指导相关执业人员操作,我们对中石油在甘肃企业汇总纳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供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05号)调整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范围,具体如下:
第一是关于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及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的合并纳税问题
原西北化工销售兰州分公司等四个分公司及化工产品巴彦淖尔销售部等19个销售部(详见附件)划归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后,2007年度纳入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具体涉及企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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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 |
兰州市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兰州分公司 |
兰州市 |
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巴彦淖尔销售部 |
巴彦淖尔市 |
3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武威销售部 |
武威市 |
4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平凉销售部 |
平凉市 |
5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酒泉销售部 |
酒泉市 |
6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阜阳销售部 |
阜阳市 |
7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廊坊销售部 |
廊坊市 |
8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周口销售部 |
周口市 |
9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南阳销售部 |
南阳市 |
10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烟台销售部 |
烟台市 |
1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独山子分公司 |
克拉玛依市 |
1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乌鲁木齐分公司 |
乌鲁木齐市 |
13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库车销售部 |
库车县 |
14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伊犁销售部 |
伊宁市 |
15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库尔勒销售部 |
库尔勒市 |
16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阿克苏销售部 |
阿克苏市 |
17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博乐销售部 |
博乐市 |
18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化工销售分公司焉耆销售服务部 |
焉耆镇 |
19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哈密销售部 |
哈密市 |
20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吐鲁番销售部 |
吐鲁番市 |
2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石河子销售部 |
石河子市 |
2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奎屯销售部 |
奎屯市 |
23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宁夏分公司 |
银川市 |
第二是各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第一条对中石油全资控股企业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4]107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甘肃涉及企业:
二、 油气田企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玉门市
三、炼化企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兰州市
四、中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大区销售公司
(二)西北销售分公司 兰州市
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新疆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西安分公司 西安市
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宁夏分公司 银川市
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兰州分公司 兰州市
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玉门分公司 玉门市
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格尔木公司 格尔木市
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 宝鸡市
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永登分公司 永登县
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自备车管理公司 兰州市
1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成都管输营运分公司 成都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汇总纳税办法如下: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二、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三、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四、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五、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
六、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七、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八、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
九、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十、汇缴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十一、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根据以上规定,中石油在甘肃上述企业汇总纳税的基本规定是: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并在年末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年度纳税申报(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就地缴纳税额的比例为应缴企业所得税的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第五条还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3号)的规定执行。?国税函〔2003〕1313号涉及的甘肃企业:
油气田企业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玉门市
炼化企业
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炼化分公司兰州市
四、中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大区销售公司
(二)西北销售分公司兰州市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市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西安分公司西安市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宁夏分公司银川市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兰州分公司兰州市
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玉门分公司玉门市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格尔木公司格尔木市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宝鸡市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永登分公司永登县
国税函[2004]1072号在管理上第八条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第九条规定: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还是需要就地申报汇算,按照应缴税额60%就地缴纳。
由此,2008年以前,汇总纳税成员单位就地预缴应缴税款的60%,独立进行汇算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年度纳税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73号)第一条明确,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暂维持不变。第二条明确,对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分支机构2009年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先抵缴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50%,抵缴后有余额的,及时征收入库。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另外50%部分,在2010年预缴时抵缴。甘肃涉及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税款337,341,412.36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该文件下发日期为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根据最后一条规定,应从2009年汇算开始适用。具体内容如下:
国税函〔2010〕623号第一条关于下属独立法人企业汇缴范围明确:“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子公司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该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
国税函〔2010〕623号第二条关于分支机构预缴汇算问题明确:“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方式及就地预缴比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7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据此,中石油下属子公司,独立纳税,子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不就地预交,也不进行年度汇算。中石油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的预缴比例仍然是60%,在预缴汇算申报方面,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623号关于第三条关于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审批备案事项,明确:“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或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研发费用、财产损失等事项,由其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予以备案或审批。”
国税函〔2010〕623号第四条关于所得税抵免明确:“中石油、中石化实行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先用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进行抵免,不足部分在总部抵免。”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11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1】211号涉及甘肃企业包括6家,具体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省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甘肃省
1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 甘肃省
3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 甘肃省
3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 甘肃省
4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甘肃省
5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 甘肃省
对征收管理没有做出明确,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税函〔2010〕623号执行。
根据以上梳理,2008年以前中石油下属企业汇总纳税成原企业预缴、汇算申报有各成员企业不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进行预缴并汇算,不分机构的级次,预交比例为60%;2009年开始,所属子公司预缴汇算,子公司所属分公司汇总到子公司,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预交汇算;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交、汇算,但是二级以下的三级分支机构汇总到二级,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交汇算,预缴比例不变。2011年开始征管方式不变,但是预交比例变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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