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预(2008)84号
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及榆中、永登、皋兰、红古县(区)支行: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甘肃省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我省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l、从2008年IO月1日起,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按本通知印发办法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征收、缴库。税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印发办法规定,分清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预算级次,并根据税收缴款书的各栏内容,认真仔细填写,以便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部门)正确办理库款入库手续。国库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印发办法规定的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预算级次,正确办理库款的划分、报解工作,防止混库。
2、2008年1—9月份,各地按过渡期办法征收并集中缴入省级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由市(州)及省直管县(市)基层税务部门按本通知印发办法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向同级国库部门开具更正通知书,国库部门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通知书办理调库手续;更正通知书要以市(州)及省直管县(市)1-9月份省级金库收入报表中10104款“企业所得税”下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反映的累计入库数为依据,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按照“省级50%、市(州)级50%”或“省级50%、省直管县(市)级50%”调整。国库部门调库手续必须于2008年10月底前办理完毕。
3、为做好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核定工作,请各地税务部门收到通知后,抓紧清理本市县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2007年缴纳所得税情况,并将企业纳税凭证提供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填报《2007年县(区、市)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缴纳所得情况统计表》,经财政、税务部门签章并附企业纳税凭证(原件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附复印件),报市(州)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为便于了解市(州)总分机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总体情况,省直管县(市)统计情况继续由市(州)审核汇总。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填报《2007年市(州)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缴纳所得情况汇总表》,并附分县(区、市)统计表及企业纳税凭证,于10月底前以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3、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过渡期内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缴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08]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各级财政、国税、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跨省(市)和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缴、分配和预算管理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一、甘肃省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二、甘肃省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省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甘 肃省 地 方 税 务 总 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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