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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服务业发展享税费优惠

发布时间:2013-10-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372
 

201310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措并举发展健康服务业。其中,政策措施方面包含了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等多方面政策。
   
《意见》提出,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发挥价格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纠正各地自行出台的歧视性价格政策。探索建立医药价格形成新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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