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1日 星期三 |
基本资料:某造纸厂,2005年5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
政策解读: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以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
分析筹划:方案一,此笔业务,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如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 方案二,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 |
筹划结果:经过两种方案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该造纸厂就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实现延缓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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