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指南 > 税收筹划 更多菜单 Menu

降低建筑用原材料价格可节税

发布时间:2013-09-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3516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筹划思路:建筑业劳务(不包括装饰劳务),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或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但是原材料的购货渠道不同导致价格不一样,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会相对比较便宜。这样就能够降低计税依据,从而节省企业税负。

  案例分析:某建筑单位建造一栋楼房,将工程承包给W施工企业,工程承包价为800万元。若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所需材料由该建筑单位提供,价款为500万元;若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即由W施工企业购买材料,W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熟悉建材市场的优势,以较低的价格400万元购买到优质的材料。

  方案一:W施工企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应纳营业税=800+500)×3%=39(万元)

  方案二:W施工企业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应纳营业税=800+400)×3%=36(万元)

  因此,选择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少缴营业税3万元(3936),但应该保证施工企业提供材料的价格及质量。如果出现虚增材料价格或者以次充好的现象,那还不如建设单位自行购买材料划算。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