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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税 注意操作细节

发布时间:2013-08-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5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011年《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第65号令)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对于起征点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此次政策调整,小微企业适用的政策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达成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该文件,是否需要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将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笔者认为不需要划分。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来说,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不是小微企业,只要月应税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不管是不是小微企业,只要月应税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营业税。如果月(当月)超过2万元,就需要全额申报纳税。尽管上述文件没有以起征点的形式明确,但实际工作中需要这样掌握,并不是将月收入减除2万元后申报缴税。假如8月至11月每月营业额都不超过2万元,这几个月都不需要缴税,如果其中1个月超过2万元,也只申报这个月的应纳税款。同时不存在全年平均计算的问题。但是,纳税人应诚信纳税,不能考虑这个月加上最后一笔收入就会超过2万元,而有意将收入拖延到下月。另外,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不超过2万元的”不征税,如果月销售额、营业额正好2万元的,仍属于免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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