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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解读:2012年度29个重大税收政策之(十至十二)

发布时间:2013-03-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900
 

十、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也需征收营业税:《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营业税税目注释》的基本特征是“正列举”,即凡是列举在税目中的缴纳营业税,没有列入税目中的不缴纳营业税,而不能根据业务性质“以此类推”。在该税目注释中,诸如探矿权、采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并未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无需缴纳营业税,总局的几个单行批复也证明了这一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以探矿权、采矿权为代表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活跃,造就了一批“资源富豪”,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活跃的现状与其未纳入营业税征管范围不相适应,6号文件应运而生,一是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增设“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税目,探矿权、采矿权都属于列举的征税范围,与过去政策相比有了颠覆性的变化;二是规定,只对转让境内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征收营业税。例如,中石油在苏丹境内取得石油采矿权,将其转让给中石化,虽然转让方与接收方均是境内企业,但是由于转让的标的物在国外,因此该项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十一、出口退税新政更加人性化:《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对出口商品退增值税,使出口商品以不含增值税价格推向国际市场,是国际惯例。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自1994年奠基以来,出口退税政策不断完善,但这些政策都散乱分布在各个补充文件中,且随着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出口企业也遇到了严峻的困难,为出口企业减负的呼声很高。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本次出口退税新政,内容丰富,将多年来的补充的文件重新梳理归纳,且对出口企业适当减负,堪称出口退税里程碑式似的政策;

一是,原政策规定,外贸出口企业需要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申报退税,而生产性出口企业则规定“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此,公告将退税申报期限延长到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到第二年的430日之前;二是,将未在规定期限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或者虽申报了出口退税,但未在总局期限内收齐退税单证的,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由原来的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不退税;三是,调整了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计税依据。原规定凭原材料发票和受托单位开具的加工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现改为外贸企业将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单位,受托单位将包含原材料和加工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按照货物的出口退税率退税;四是,扩大了视同自产货物退税的范围,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五是,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后办理退税的规定,有效的节省了企业资金;六是,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享受免抵退税待遇,扩大到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七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八是,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征税公式做了改进,原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征缴税款,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而通知第七条第(二)款作了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九是,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也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十是,简化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管理要求,进一步了减轻纳税人负担。

十二、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可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为加强棚户区改造,规范财政补助,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该通知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谓满足一定条件是指同时符合:(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本文所称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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