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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答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3-01-1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992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就近期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了解答,具体内容如下:

  问: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是否可免缴车辆购置税?

  答:可按相关规定在时限内享受免征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11-20151231日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331日,逾期不办理的,不予免税。《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第六条规定,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问:函授学校占用耕地建设教育用房,可否免缴耕地占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因此,函授学校占用耕地建设教育用房不能免缴耕地占用税。

  问:某建设单位由于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搭建了工棚。在恢复原状后,是否可以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问: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是否可以领购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征税。

  问: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是150.27元,请问零头0.27元是否可以免征税款?

  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本公告自201281日起施行。该公告中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指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而不是应纳税额中不足1元的部分。

  问: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料酒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日常餐饮的调制,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所以,上述企业如果生产的料酒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味料酒,就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问: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葡萄酒属于哪个税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其属于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问: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称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用于连续生产啤酒或其他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自用或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需要缴纳消费税。

  问: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返还手续费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59号)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机关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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