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俞光远指出,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案颁布后,无论费用扣除标准定为1500、2000还是更多,只要不超过4000元,外籍人士的费用扣除标准就仍为4000元。
俞光远主任在9月10日举办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研讨会”上指出,由于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需要,以前我国政府给予了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很多超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在WTO的规则是允许的,但是对中国企业和中国国民却是不公平的。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就是使外籍人士依照WTO的公平原则按国民待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外籍人士仍按4000元扣除。
资料:
1、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除规定。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1)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3)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 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8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总共即4000元)。
举例说明:
一个中国企业中国员工,每月5000元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800)*15%-125=505(元)
一个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员工,如每月10000元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800-3200)**20%-375=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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