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1日 星期日 |
基本资料: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营大型设备的生产销售,并提供设备安装服务。2002年度,鸿发公司实现销售收入9360万元(含税),其中安装收入为1170万元,当年增值税销项税为1360万元(9360÷1.17×17%)。问,有没有好的办法可以节税? |
政策解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将营业税劳务分离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或者运输公司,则可以达到节约流转税的目的。 |
分析筹划:该公司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将安装收入分离出来,则该公司2002年度增值税销项为1190万元[(9360-1170)÷1.17×17%],另外,安装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5.1万元(1170×3%),两项税收合计为1225.1万元(1190+35.1)。 |
筹划结果:经过主辅分离,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可节约流转税134.9万元(1360-1190-35.1)。 |
特别提示:根据财税[1994]001号文件的规定,新办交通运输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以享受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是企业新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会增加一定的费用支出;运输、安装收入改为缴纳营业税后,其耗用物料的进项税额将不能抵扣;运输收入单独开票会对购买方进项税额产生影响,企业应当测算税费负担变化是否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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