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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虫提示:企业所得税汇算一定关注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4-03-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正税虫 阅读数:279

近期,企业纳税人大都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准备年度纳税申报,今天给大家提示的是应特别关注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因为这个办法对纳税人而言应该非常友好,一定要用好。

一、识别扣除项目应匹配的扣除凭证种类

按规定扣除凭证包括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匹配的原则是扣除的支出项目属于应税项目(指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认为对方为应办税务登记单位或者个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虽为应税项目,认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支付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支出的,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支出扣除项目为非应税项目的载明收款单位(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凭据;

二、扣除凭证取得时间

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5月底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汇算申报时未取得规定的扣除凭证的,在结束前取得也是可以扣除的,不应当影响扣除。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规定的凭据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扣除。

最后补救的期限,因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的,五年内取得按规定扣除凭证的,可以追补在支出当年扣除。

三、合法合规性

扣税凭证来源合法、形式合规,万万不得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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