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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十个风险点(下)

发布时间:2023-08-0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刘欢 阅读数:404

七、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一)委托个人研发的,未取得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二)对委托境外个人研发的,进行了加计扣除。

(三)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计算应加计扣除金额不准确。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例:某企业2022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委托关联方研发的,未向受托方取得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比如,非制造企业甲2021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甲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21年,甲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75%=60万元,B企业应向甲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八、未按规定设置辅助账

由于会计中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和税法中加计扣除范围有很大区别,导致会计账簿资料很难全面反映税法中可加计扣除金额,因此政策规定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留存备查。辅助账按研发类型,分项目,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设置并进行明细核算。注意辅助账不是会计用途的明细账,是税收用途的辅助账,登记辅助账时应按税收政策调整到位。

九、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以下几种: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十、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

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2018年6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附件中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增加了一级科目“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综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系统而全面的工作,以上梳理的十个风险点也是政策执行中的难点,需要准确把握,从而避免企业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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