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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再议超经营范围开票问题

发布时间:2019-05-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来源:闲敲棋子落灯花 阅读数:2771

今天有网友在讨论,因企业间借贷需要开具利息发票,而税局以超经营范围为由,不允许开票,但还是要求申报缴纳相应增值税和附加。

其实类似的问题很多企业也碰到,比如房地产企业转售水电的问题,有的税局就以超经营范围不允许企业给建筑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笔者最近也碰到类似无解问题,比如今年增值税优惠政策,“从20194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来是很好的政策,不过很多大公司都是委托如携程商旅类似的订票服务商统一结算,这样子就有个问题,服务商以往用普通发票结算一次的方式,一般需要改为提供原始行程单+代理费等其他费发票的形式。很多服务商都会再另行收取每张行程单58元的一个整理费,很好的政策却打了折扣,同时给财务人员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

根据营改增36号文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代理订票业务的服务商,是否可以将收取的除了民航发展基金之外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总额开具专票呢?税局一般都以服务商不具备直接的旅客运输资质而否认,也就是超经营范围了。

于是又回到老问题了,税局要求增加经营范围才允许开专票,但另一方面,如利息(金融服务)、水电、运输服务等,一般都是需要专门资质的,经营范围变更基本无解,于是就陷入了要确认收入交税,但不能开票的死循环。 

一、从增值税原理而言

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办法后,发票不只是纳税人记账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由于增值税的征收采用了抵扣的原理,当在一个环节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得不到扣除,从税收负担的角度看,他就成为全额纳税其产品的税负就高于增值税税率规定的税收负担。由于纳税人支付的税款是向下一个环节的购买者收取的,而下一环节支付的税款在征税时又能够抵扣,对国家来说,并不增加税收收入;对纳税人来说,也不会增加税负。

如果因为经营范围受限的问题就不允许中间环节开具专票,则会导致下一环节无法合法享受进项抵扣,抵扣链条中断,下一环节税负上升,导致营业税时代重复缴税的问题。 

二、从市场经济实践而言

全面营改增后,各项服务、劳务也都被纳入增值税规范范围,而这些服务往往不像货物一样有形,转售服务的概念很多人无法理解,但却是普遍存在的。不仅会发生转售常见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会发生转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等。如果一概以超经营范围不允许开票,则会严重阻碍正常的经营业务。

并不是一切超经营范围的活动都是违法的,比如以上的收息、水电或转售运输服务等。税务机关应尊重经济实质和社会发展。 

三、从现有政策解释来看

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税局主要有三种口径:

1超经营范围不允许开票。

2超经营范围允许开票,限于临时性业务。如甘肃解释。

3除国家明令禁止外,超经营范围允许开票。如上海解释。

从公司法来看,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里已经删去了“公司应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等相关规定。因此,即使企业超越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性规定,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这也符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精神。既不应该因企业超过经营范围判定其违法,也不能禁止其开具发票。

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规定,仅限于以下行为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不是以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允许自开或代开发票。也就是按观点三执行。 

一、20165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回复

“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如何开具发票?

答: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票的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四、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

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总局的政策解答和地方国税局的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务局也只能建议企业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毕竟税务局还当不了工商局的家。这也就说明,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要应税业务是真实的,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五、前海国税纳税咨询的相关解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据此,判断超范围经营可否开具发票的关键在于:业务是否真实,票货是否一致,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从未明确规定过超越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有某些地区,税务机关曾规定过超出其经营范围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因此,建议发生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此类情况,应先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当地对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是否有本地规定。

深圳地区是要按经营范围来开具,经营范围没有的要先增加经营范围,核定相关的税种再开具。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企业发生经营范围里面没有的不经常发生的业务,到主管税务局核定临时的税种开票。

六、上海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19期)

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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