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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困惑的纳税义务

发布时间:2018-03-1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875

近日小税虫遇到一则咨询案例,希望与大家一同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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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一个建筑项目发包方甲委托给承包方乙承建,项目进度款付款约定如下:

项目开始时,甲预付承包人乙一笔资金作预付款假设是5000万元,启动该建设项目;

项目进行中,预付款用完后先由乙方垫资,等到垫付资金累积到一定程度时,甲方再支付给乙方与垫资额度相等金额的款项,假设乙方垫资500万元,工程进度累计到了5500万元,甲方支付500万元,后续都是这样,乙方垫资施工,垫资用完,甲方支付,直到项目完工结算工程款。

这问题出来了,本项业务中的纳税义务怎么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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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关于纳税义务是这么规定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的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对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后来可能是因为建筑业税负中的原因修改了,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但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也就是说,预交增值税纳税义务还是发生了的。

看来解决这个问题,要区分乙方收款的属性了,也是就是要确定收款中哪些是预收款,那些是销售收入,哪些既不是预收款也不是销售收入。

对于这个案例,小税虫是这样理解的,合同约定是预付款的,也就是还没有销售建筑服务,或者尚未提供完整的服务成果而收取的款项为预付款,例如本例中第一笔收款;乙方提供建筑服务,垫付资金(说是进度款)相当于向甲方提供信用借款,既然是借款,发包方支付的相同部分的款项就是偿还借款,如本例中先垫资,后支付的款项;按合同规定提供建筑了服务,完成了销售行为,也就是按合同约定发生了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如此一来,我们觉得乙方收取的属于垫资的款项就是收取还款,并不是预付款。这样一来,乙方每期收到来自于甲方的垫资款,不需要预交增值税。

在简单地重复一下,本例中只有项目开始时发包方预付给承包方的款项需要预交增值税,按合同规定完成本项目结算工程款时,纳税义务发生,缴纳增值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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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薇: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助理

2017年6月毕业于兰州交通大学,专业为财务管理,本人对工作认真负责,想法新颖独特,对同事朋友热心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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