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税收优惠 更多菜单 Menu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2009-07-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450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共28个领域,526种产品、技术项目。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上述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报经批准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给予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可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对安置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报经审批可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招人员不足30%的,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3、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4、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5、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7、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