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指南 > 登记认定 更多菜单 Menu

停业登记

发布时间:2009-06-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60

 

一、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提供证件是否有效。

2.受理审核

1)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如不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

2)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5)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方可受理停业登记申请。

3.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经系统录入停业核准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资料归档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上一篇: 变更登记(其他)

下一篇: 复业登记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