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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涉税鉴证明年按新规

发布时间:2008-08-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381

    新快报讯  昨日从广东省国税局获悉,省国、地税局近日联合发文,明确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凡涉及以下内容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需由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房地产企业涉税调整鉴证以及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通知同时明确,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可自愿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或指定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介机构获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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