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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 | 劳动保护费涉税问答总结

发布时间:2015-08-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阅读数:2032

业务指南 | 劳动保护费涉税问答总结

(一)劳动保护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的是,劳动保护费的服装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服装。

具有参考意义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注:含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以实物形式发生。

(二)劳动保护费的扣除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据实扣除。

(三)工作服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四)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

答:“职工防暑降温支出”应视其业务实质而区别处理: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清凉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作为“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五)发放给高温作业者的高温津贴应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

答: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六)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1、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七)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答:应按业务实质进行区别处理:

1、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其他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列入税前扣除范围。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九)保健津贴应列入工资还是劳动保护费?

答:保健津贴应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精神,按不同性质区别处理:

1、按照劳动部等七单位1963719日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列入劳动保护费;

2、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列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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