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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税务师5月办税日历及重要提示

发布时间:2013-04-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930

 

国税征收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种

备注

5

116

116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征期内1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6日。

2012年度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间截至到2013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5月底以前

531日前

申报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5月底以前

地税征收

5

111

111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内1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日,顺延至11日。

116

116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

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按月

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征期内1日为节假日,顺延1日至16日。

预交土地增值税

5月底以前

531日前

申报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5月底以前

 

本月重要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现就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1、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6、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资产损失专项或者清单申报、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等);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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