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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030

 甘地税函〔2012136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 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凡在 2010年底前,经审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报市、州级地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按15%的税率缴纳或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从 2011年度起首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证明文件,报经省地税局备案后,可按照15%税率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报省局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市、州级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确认,具体审核程序、申请资料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甘地税发[2010]26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纳税人申请的鼓励类项目难以确定的,需提供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证明文件。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条件的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核确认手续。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按税法适用的法定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企业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 1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甘地税[201138号)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三、认真做好 2011年及以后年度西部大开发政策的统计工作。各市、州地税机关应于次年 2月底前将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预测统计表(见附表一)上报至省局ftp//所得税处/西部大开发/预测统计文件夹内;待年度汇算清缴报送统计数据时,同时报送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减免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二)到省局ftp//所得税处/西部大开发/减免情况文件夹内。

以上表格均以 excel的形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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