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注税发[2012]13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现将《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2〕17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尚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税务师事务所,按要求,速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房地产与服务价格处办理收费许可证(地址:兰州市东方红广场统办三号楼10楼)。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抄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2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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