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10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6-12-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福建国税 阅读数:1309

1.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合一变更是否有截止期限?是否所有个体工商户都需要办理?

答: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六)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10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12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201612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合一目前暂未规定截止期限。同时,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2.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多长时间会失效?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

因此,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会失效。

3.2016111日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是否可以可以全省通办?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5号)的规定:“……

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作为全省通办业务的主管国税机关,授权经公告的国税机关(详见附件1)依法代为办理本公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三、首批推行全省通办业务范围包括4大类16个涉税事项(详见附件2):

(二)税务认定类。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等相关事项。

八、本公告自201611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16111日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业务可以在经上述文件附件1公告的国税机关全省通办。

4.现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同城通办?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三、首批推行全省通办业务范围包括4大类16个涉税事项(详见附件2):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等税务登记事项。

(二)税务认定类。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等相关事项。

(三)优惠办理类。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178个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涉税事项(详见附件3)。

(四)宣传咨询类。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因此,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同城通办。

5.总公司具有养老机构的资格证明,分公司没有养老机构的资格证明,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同时总公司的资格证明,分公司可以使用,但分公司也要符合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未汇总核算的分公司应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汇总核算的分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备案

6.邮政局销售的报刊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七项的规定:“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

(二)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因此,邮政局销售的报刊免征增值税。

7.向农民收购黄秋葵,烘焙成秋葵茶后销售,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1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因此,将秋葵采取烘焙方式加工成的秋葵茶不属于上述文件附件中所列蔬菜范围,不能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因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出租不动产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系营改增现代服务,可以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9.境内企业在境内通过网络向境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是否可以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服务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并且咨询服务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0.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的规定:“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单价=实际交割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税额=金额×税率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因此,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

11.玉米胚芽粕和玉米胚芽饼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第三条规定:“……

三、自20006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因此,玉米胚芽粕和玉米胚芽饼属于从玉米胚芽为原料,经压榨或浸取提油后的粕类副产品的,是免税饲料产品,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2.公司注销时将剩余货物分配给股东,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因此,将剩余货物分配给股东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3.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黄金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

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因此,若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用于销售的袋装水在运输过程中破损了,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袋装水在运输过程中破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15.纳税人取得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后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因此,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16.三家分公司合资购买的不动产,由总公司统一出租,再将收取的租金分给各分公司,就取得的租金分公司是否要开具发票给总公司?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因此,该业务实质上是由总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对取得租金收入再进行内部资金调拨。如总公司为汇总核算的总机构则为内部资产划拨行为,不需开票;如果为非汇总核算机构,则总分公司之间应按独立交易行为开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17.纳税人把一笔外汇卖给银行,按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汇率进行结算,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外汇买卖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8.出租方开展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合同约定了1000元的留购价,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按留购价购入租赁物,出租方收取的留购价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因此,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即留购价)购入租赁物,出租方属于销售固定资产(如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或者销售废旧物资,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19. A公司向其他企业购入汽车,然后再销售给B公司,并且于B公司签订协议:B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付款给A公司,汽车所有权在付款结清后才转移给B公司,该业务属于融资租赁服务还是销售二手车?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A公司并不是按照B公司的要求购入动产并租赁,不属于融资租赁服务,属于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车辆所有权,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0.市财政局开具的土地出让金的财政票据,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建房产的扣除凭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作为扣除凭证。

21.我公司通过协议书转让某上市公司的流通股7937万股,约占该上市公司股本的15%,该业务属于股权转让还是金融商品转让?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有价证券,转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

22.我公司用于厂房的电容扩容工程而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两年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5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对厂房进行电容扩容改造属于改建不动产,电容扩容工程属于建筑服务,购进的建筑服务用于改建不动产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取得的进项需要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没有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可以一次性抵扣。

2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将自行搭建的与地面相连的储糖罐出租,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列示:03类的工业生产用池、罐包括“储水池、冷却池污水处理池过滤池蒸发池结晶池储油池,煤池卸灰池,沉渣池,金属储油罐、非金属储油罐、其他工业生产用地、罐”。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因此,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储糖罐属于构筑物,企业将构筑物出租,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1%.如果该构筑物属于营改增试点前取得可以申请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承租方租赁设备,向出租方支付了100万的保证金,合同约定,如果每期都能按期支付租金,则合同结束后将100万退回,支付的保证金是否属于属于价外费用?能否与租金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手续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出租方收取的100万属于押金,虽然是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款项,但不属于出租方的收入,不属于价外收取的各种收费,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出租人必须开具押金收据并在会计上按照其他应付款核算。

25.我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取得商标局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应如何进行差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在申报扣除时,直接按照取得的非税收财政票据上的金额进行差额扣除。

26.房地产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计算增值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时是按建筑面积还是占地面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此,房地产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计算增值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时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

27.A公司在网上销售货物,第三方B提供该货物的抵用券,现在消费者C50元的现金和50元的抵用券向A购买了价值100元的商品,BC都要求开票,应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抵用券实际为预付凭证,货物销售方A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消费者C使用抵用券的50元部分不能开具发票,现金消费的50元部分据实开具发票,可在备注栏中说明50元系使用抵用券。销售方A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B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8.企业承租不动产未规定时间缴纳租金,向出租方支付的缴滞纳金是否可以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承租方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向出租方支付的滞纳金,属于出租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应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29.押运钞票属于什么服务?能否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因此,押运钞票属于保护财产安全的安全保护服务,可以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适用差额征税。

30.我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向我公司支付了赔偿款,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收取肇事方支付的车辆维修赔偿款,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3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税务机关已经开始核查,这期间若超过180天的认证期限,是否能申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因此,纳税人于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比对申请的,在税务机关核查后显示比对一致的都可以申报抵扣。

32.购买方购买商品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需要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3.增值税发票清单能否事后补打?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清单也属于发票的组成部分,应该一次性如实开具,不能事后补打。

34.纳税人销售演唱会门票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

(七)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纳税人销售演唱会门票取得的收入属于文化体育服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5.我公司在申报所属期9月份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时,能否使用开票日期为10月份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规定:“

二、申报事项

(二)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因此,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申报所属期9月份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时,不能使用10月份开具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36.成套化妆品是否适用消费税免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附件《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三条第十项规定:“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毫升(克)或15/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因此,成套化妆品若未达到高档化妆品的标准免征消费税,否则按照1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7.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否取消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10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610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38.公司将购入的车辆拆卸后将其中的零件用于公司相关项目的研究实验,请问公司购入的车辆是否还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因此,企业购买车辆用于研究的也属于购置车辆的行为,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39.购买农用四轮拖拉机是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8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购税。

因此,变形拖拉机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其他拖拉机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40.企业养殖销售鳄鱼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牲畜的饲养’指对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的饲养。”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因此,鳄鱼的饲养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牲畜、家禽的饲养”,可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41.养蜂合作社采集蜂蜜进行销售,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因此,蜂蜜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物品,可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42.合伙企业投资中小高新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1.201510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合伙企业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3.我公司将垃圾场产生的渗滤液运输到对应的污水处理厂,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附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一.公共污水处理

(一)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因此,污水的运输也符合定期减免(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

44.我公司境外所得弥补完境内当年亏损后,是否可以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弥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27.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

28.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45.养殖企业以前年度免税业务亏损100万(本身养殖业务是免征所得税的且养殖业务亏损100万),现在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扣除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拆迁清算所得150万,是否能够与以前年度的免税业务的亏损额100万对抵后按照50万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搬迁所得150万可以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但是,免税项目亏损不能与应税项目所得互抵。所以,搬迁所得150万不能与以前年度的免税业务的亏损额100万对抵后按照50万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6.总公司将下属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因此,总公司将下属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属于将法人变更为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47.企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贴现利息如果符合第八条规定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8.我公司时常会请外部专家到公司指导或培训,专家的住宿用餐交通费用由我公司承担,邀请专家的相关费用支出可以作为我公司的差旅费入账并税前扣除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纳税人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可以取得你公司抬头的发票则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49.A公司与B公司共有一块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开发了房产。B公司将房产自行卖掉,在地税全额缴纳了营业税,A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双方各获得房款的一半,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一半的款项,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A公司与B公司共有一块土地并开发了房产,享有房产的所有权,B公司出售房产相当于A公司转让固定资产,则A公司需要按照所得税法确认转让财产的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50.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因此,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进行专项申报。

5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停产后,停产前的无形资产是否还可以继续摊销,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因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无形资产可以按规定摊销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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