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车船税请注意:税款所属期≠保险期

发布时间:2016-12-0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向方德 阅读数:1908

最近,车主老王遇到不少烦心事儿。

10月25日,老王刚买没多久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报废了,这让他心疼不已。后来,听朋友说,车子报废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老王就满怀希望地来到税务局。可是,退税过程中,老王发现,和自己想象的不太一样。

那么,对车主而言,什么税种可以申请退税,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本文一一为您梳理。

车购税:

普通消费者购车一般不能退

车购税,全称叫车辆购置税,是国家对车主购置车辆的行为征税,购车行为完成了,纳税义务就产生了,车主需要在购置车辆后一次性缴纳车购税。

一般来说,车购税是不能退税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车购税才能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中规定了三种可以退税的情形,其中“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涉及普通消费者。这种退税情形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购置的车辆发现了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二是车辆已实际退回到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如果新购置的车辆真的发生这种情形,需要车主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退税申请和相关资料,经核准后,才能办理退税事宜。

老王买的新车报废了,显然不属于车购税的退税情形,已缴纳的车购税不能退。在此,也提醒广大的车主朋友,以后接到有人主动联系退车购税的,直接挂断电话好了。

车船税:

税款所属期≠保险期

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国家对车辆这类财产征税,车主在拥有车辆期间每年都需要缴纳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因此,老王报废的轿车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可是看到税务人员最终计算出的退税额,老王愣住了。

 “我9月20日买的新车,在保险公司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保险公司代收了240元的车船税,保单上显示保险期是从2016年9月21日零时起至2017年9月20日二十四时止,车船税也应该是这个期限吧,这才过了1个多月,怎么可能只退180元呢?”老王疑惑地问。

 “按照车船税法的相关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您的车辆2016年缴了4个月的车船税,具体计算方法是:年税额720÷12×4=240(元),车辆是2016年10月报废的,应退还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这期间的车船税,算下来就应该是240÷4×3=180(元)。”税务人员解释道。

事实上,以为税款所属期等同于保险期的车主并不止老王一个。

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交强险是跨年度缴纳的,保险期一般是“从当年的某一天到次年的某一天”,不同于车船税按自然年度征收的、不允许跨年度提前征收的方式。

由于很多人是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交强险保险单上又无法直接看出代收车船税的所属时间。久而久之,车主很容易产生误解,认为交强险和车船税的所属期限相同,一旦发生退税、补税等情形时,纳税人很可能会因“税款所属期”与税务机关产生争执。

建议:

代收车船税时明确“税款所属期”

交强险保险单作为代收税款凭证,虽然有“当年应缴”项目,但对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的车船税来说,“当年应缴”过于笼统和概括,不能明确地反映车船税的具体“所属期”,容易给纳税人造成误解的同时,还会产生其他风险。

一方面,造成保险公司税收申报不规范。

向税务机关提交《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等资料时,有些保险公司的办税员为了图省事,会将“税款所属期”填写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单就《申报表》《报告表》来看,似乎发现不了什么问题,但是,这样的申报内容是不真实的、是不准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如果年度中间某纳税人购置新车船,保险公司申报时将其“税款所属期”填写为从当年1月1日开始,显然是错误的。

该纳税人如果要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由于税收凭证信息来源于保险公司的申报信息,《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注明的“税款所属期”也是从当年的1月1日开始的,这样就给纳税人造成车辆还没有购置就要缴纳车船税的错觉,即使税款没有计算错误,但因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中的“税款所属期”错误,如果纳税人提请税务行政复议等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另一方面,不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指出,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该公告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要按照车船税相关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监督。

《交强险保险单》没有明确的“税款所属期”,是不方便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的,税务机关如果要核实每张《交强险保险单》是否足额代收了车船税,将无端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

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修改、完善《交强险保险单》内容,增设“税款所属期”项目,以便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工作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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