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流转税和所得税逐渐成为我国主体税种。特别是实行的新流转税制,在增加财政收入、引导产业发展、公平企业税负、促进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流转税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制设计问题,导致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同一企业、统一征税对象交叉征税和重复征税问题,其矛盾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税种之间的冲突,国家在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并在2014年,陆续将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纳入了“营改增”范围。因此,如何将建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以下简称“三类企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如何对这些行业和企业开展“营改增”,是我们迫在眉睫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一、“三类企业”推行“营改增”的意义
所谓“三类企业”的“营改增”,就是指“三类企业”,过去在流转环节缴纳营业税,现在改为缴纳增值税。“三类企业”推行“营改增”的意义如下:
(一)完善了增值税链条,使增值税制更加科学、合理。
从增值税计税原理可以看出,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以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有增值就征税,没有增值就不征税,增值额大征税多,增值额小征税少,增值税与其他税种比较,更加合理与科学。
但是,由于对建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征收营业税,导致企业购进房屋类固定资产,无法抵扣进项税,这与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原理相悖;企业财务费用、保险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使增值税计税的完整链条发生断裂,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
(二)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实现了结构性减税
对建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来说,实行“营改增”后,流转税总体税负没有明显增加,特别是金融保险企业,税负会基本持平。
但是,对于大多数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来说,由于房屋建筑物是主要的固定资产,财务费用总额较大,保险费用属于经常性固定费用,如果这些成本费用都能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税收负担会明显降低。
(三)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实现“以票控税”。
由于对于建安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营业税,许多建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水泥、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不索取发票,导致水泥、钢材、木材等建材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对这些销售不入账,从而造成增值税税收征管漏洞较大,实行“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积极索取上述发票,否则,企业没有进项税抵扣,这就间接堵住了增值税税收征管漏洞。同时,由于目前对于建安企业开具的建安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企业取得建安发票后,由于识别方式、手段有限,对于虚假发票无法识别。如果发票虚假,既影响流转税税基,又会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但是,对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自金税工程实施以来,无论是发票开具,还是发票取得后认证,通过计算机和网络进行,保证了发票真实性,实现了以票控税。
(四)方便纳税人办税,节约了办税时间,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在实行“营改增”以前,许多企业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因此,企业需要固定专门的办税人员,每月与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打交道,办税时间较长。实行“营改增”后,特别是如果将建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纳入营改增后,营业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将变得单一和狭窄,这样,过去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只缴纳增值税,过去分别要到国税、地税办税,现在只需要到国税一家办税,方便纳税人办税,节约了办税时间,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二、“三类企业”推行“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一)建安企业推行“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1、新旧项目如何过渡问题
对建安企业而言,其所从事的施工工程项目,有些是当年开工,当年就完工的项目;有些是当年开工,完工在次年或以后年度的跨年度项目。无论是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还是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铁路工程施工,对于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以前,已经完工或已经开工尚未完工项目,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的项目(简称为旧项目),如果施行营改增之后,可以采取两种办法。
(1)不区分新旧项目,实行“一刀切”的政策。
如果实行“营改增”之后,不区分新旧项目,统一按照新规定征收增值税,会造成已经完工或已经开工尚未完工项目,开具销售发票后,与该项目对应可抵扣进项税没有或者较少,从而造成建安企业税负在短期内急剧增加。
(2)区分新旧项目,旧项目旧政策,新项目新政策。
如果实行营改增后区分新旧项目,对营改增以前项目继续征收营业税,对于新项目缴纳增值税,这样会比较合理,但是又会产生旧项目地税管理,新项目国税管理,旧项目地税需继续管理到直至该项目完工为止;同时,也会产生企业将旧项目购进取得专用发票后在新项目抵扣问题,进项税额与销售额、销项税额不配比,侵蚀增值税税基问题。
2.建安企业欠款如何处理问题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不景气,大量已完工商品房由于市场过剩而没有销售,导致无法支付建安企业施工费,造成建安企业由于资金紧张而欠税过多,但是,地税机关可通过控制建安发票开具催收欠税。如果建安企业实行营改增后,这些企业交由国税管理,这些企业以前的欠税继续由地税管理,会加大地税机关催收欠税难度。
3.建安企业税款缴纳由核定征收变为查帐征收,对财务会计人员业务胜任能力提出了挑战。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缴纳税款,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也可以实行查帐征收。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建安企业异地施工多的特点,为了便于管理,税务机关对建安企业普遍实行核定征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都按照开票营业款,实行定律征收,建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主要是为了内部管理,大量的购进没有取得发票,账务核算与财务管理不规范。
对建安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如果按照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做为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衡量,那么大多数建安企业都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些企业过去财务核算主要对内,现在改为查帐征收,而且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企业财务会计人员而言,如何规范财务核算,如果正确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款,其胜任能力如何,都需要我们认真考虑。
同时,一旦这些企业实行“营改增”,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可能增值税实行查帐征收,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因此对于企业所得税也会改为实行查帐征收,这些企业能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去规范核算,需要我们认真考虑。
4.对建安企业跨年度工程的会计核算和收入成本确认
在过去缴纳营业税过程中,由于地税部门是以建安发票实行以票控税,多数建安企业,对于跨年度施工工程,没有按照会计准则、税法的规定,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合同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而是等到项目完工,办理了竣工决算,才确认销售,开具发票和核算成本。
实行营改增后,如果建安企业对于跨年度工程,没有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会出现在施工期间取得大量的进项税发票,由于没有销项而产生留抵,长时间税款倒挂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行“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1.新旧项目如何过渡问题
与建安企业相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都要跨年度,对于一些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分几期开发才能完成,这就会存在大量未开发完工的房地产项目;同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大量已完工没有售出的商品房,对于这些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如果以实行“营改增”为时点划分,我们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旧项目”,对于“旧项目”的处理,实行营改增之后可以采取两个方法。
(1)不区分新旧项目,“一刀切”实行“营改增”。
如果对“旧项目”,也一律征收增值税,会导致已经完工项目,没有进项税额可供抵扣;对于未完工项目已经形成资产和发生费用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这样,会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明显上升,而增值税属于间接税,税负容易转嫁,那么会导致房价直线上升。
(2)区分新旧项目 ,实行旧项目旧办法,新项目新办法
如果区分新旧项目,实行旧项目旧办法,新项目新办法,旧项目征收营业税,新项目征收增值税,这样比较合理,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但是,旧项目由地税管理,新项目由国税管理,会使税收征管难度大增加;同时,大量积压的商品房企业无法预期在多长时间会出售,国税、地税对这些企业进行交叉管理会持续多长时间,也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房地产企业拆迁费、补偿费如何取得有效票据抵扣问题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拆迁难、拆迁费用高、补偿数额巨大,而且这些费用无法取得发票,令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特别头疼。过去在实行营业税时,全国各地地税机关针对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票据问题,制定了不同的管理办法。
实行营改增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无法取得发票问题还会存在,如果要求企业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会直接导致企业税负增加,而且企业不是拆迁、安置费纳税人;如果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会导致没有进项税抵扣而使增值税税负增加,进而转嫁给购房者,造成房价上涨。
3.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的土地增值税何去何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要交纳土地增值税,而土地增值税征计依据,是纳税人土地、房产出售之后的增值额。如果实行“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出售房产、土地的增值额,也是增值税计税依据。
这就会存在对同一征税对象,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从而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何去何从,需要我们深思。
(三)金融保险企业推行“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1.“营改增”对金融保险企业税负,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对于金融保险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规定为6%,虽然与金融保险企业现行营业税率5%比较,会增加1%,但是,金融保险企业有大量固定资产和运行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对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许多人寿保险险种,过去免征营业税,现在也可以延续免征增值税,因此,“营改增”对金融保险企业税负,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2.金融保险企业实行“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多少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问题。
我们知道,按照现行金融保险企业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金融保险企业在各省、市、县的营业机构,都属于分公司性质的分支机构,实行“营改增”后,如果比照电信企业、邮政企业增值税做法,所有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会在总公司所在地汇总计算,而分支机构实行预交税款形式,那么,金融保险企业缴纳增值税多少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问题。
三、解决“三类企业”推行“营改增”面临问题的策略
1.增强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
“三类企业”推行“营改增”,涉及的企业多、行业多,与其他企业纳税多少联系紧密,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影响面较广,因此,在税收立法时,要慎之又慎,要做大量调查研究,要多方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
2.实现新旧税制平稳过度
“三类企业”推行“营改增”,毕竟牵扯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涉及国税与地税两个部门,涉及到的问题多,情况错综复杂,因此,必须合理设计新旧税制如何衔接,实现平稳过度。
3.按照既保证国家税依法征税权利,又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去推出有关规定。
目前,许多建安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步履维艰,企业经济效益差,资金周转困难,“营改增”一旦推出,如果不能实现结构性减税目的,那么,会令许多建安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每况愈下的经营状况“雪上加霜”。因此,要按照既保证国家税依法征税权利,又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去推出有关规定。
4.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去改进税收征管方式,纳税评估方式、税收稽查方式,夯实税收征管基础。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纳税人纳税信息数据库建设,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利用计算机、网络、税收软件去办理税收业务,改进税收征管方式,纳税评估方式、税收稽查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夯实税收征管基础。
作者:闫学忠(甘肃方正事务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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